慈幼英文學校(中學部)家長教師會
 

會章


1. 會名
2. 會址
3. 宗旨
4. 會員
5. 會員大會
6. 常務委員會
7.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8. 財務與債務
9. 修改會章/解散本會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慈幼英文學校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
「 Salesian English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香港柴灣道十六號。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

b)

促進家長和教師彼此之間之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c)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4.

會員

a)

下列人士均有資格成為本 會 會員 :

i)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除提出書面反對外,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惟 每一家庭只可有一位家長或監護人參加。
 

ii)

教師會員 : 凡現任校長及教師, 均為本 會會員及毋須繳交會費。
 

iii)

附屬會員:

 

當有關學生己畢業離校,其家長或監護人如曾任常務委員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可以成為附屬會員至下一次會員週年大會。
 

iv)

永遠會員:

當有關學生己畢業離校,其家長或監護人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並一次過繳付 2,000 元會費者,可以成為永遠會員。
 

v)

榮譽會員:

曾任常務委員的家長或監護人,雖然有關學生己畢業離校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可以成為榮譽會員。  
 

b)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之權利,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附屬會員,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則沒有投票權,沒有被選權。
 

c)

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的義務。
 

d)

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否則其 會籍將會被取消。
 

e)

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付會費港幣五十元正。會費在新學年開始時繳交,中期參加本會之家長亦須於入會時繳交全年會費。會費之調整由常務委員會擬定,交由會員大會決定通過。榮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f) 

凡逾期一個月未繳付會費者,常務委員會可以藉決議終止其會員資格。
 

g)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

會員大會

a) 

每年在學年開始時學行一次會員大會,作為本會周年大會。會上處理的事務包括通過主席的會務報告、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選任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委任義務核數師。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周年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或在接獲不少於十分 一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常務委員會須在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任何會員大會的通告連同會議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給所有會員。
 

d)

任何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八。

 

e)

任何會員大會召開時,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 如在延期的大會召開時,尚未達到百分之八的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f)

任何會員大會中的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每名會員均有 一票,若票數均等時,主席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6.

常務委員會

a) 

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及推行本會的一切會務。
 

b)

本校 之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有權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  
 

c)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i)

由十四人組成,包括家長七人 , 教師七人。

ii)

家長委員在周年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選出。

iii)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及在周年大會中確認。
 

d)

常務委員會設有下列職位:

i)

主席一人 ( 家長出任 )

ii)

副主席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iii)

秘書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iv)

司庫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v)

推廣聯絡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vi)

文康三人 ( 家長委員兩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

vii)

執行委員二人 ( 教師出任 )
 

以上所有職位,由常務委員會互選產生。
 

e)

各委員的 任期均為一年 , 連選可連任。遇有常務委員之會籍,因有關學生畢業而終止,其常務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可順延至下年度之周年大會止,而毋須繳交新 一 年度之會費。  
 

f)

常務委員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任期內之空缺。
 

g)

常務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法定人數為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所有議案必須經過半數出席委員投票通過。
 

h)

在任何會議中,如投票票數出現均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性一票。
 

i) 

常務委員會各 委員均為義務 人員。
 

j)

任何 委員均有責任 出席常務會議,如同時連續缺席 3 次者,視作自動辭職,常務委員會應立即委任候補委員填補空缺。
 

k)

教師候補委員由校長推薦,再由常務委員會委任。
 

l)

家長候補委員則由每年會員大會選任,常務委員亦同時選出:

選舉中獲最多票的七位家長成為常務委員,其餘候選者按票數多寡成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有權出席常務會議,享有發言權,但無投票。



 

7.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a)

主席 :

i)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b)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代履行其職權。
 

c) 

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及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d)

司庫 :

i)

負責 收集會費及整理本會的財政記錄。

ii)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會財政狀況,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中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e)

推廣聯絡:

負責聯絡會員及推廣會務。
 

f)

文康 :

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文娛康樂活動。
 

g)

執行委員:

負責協助及推廣本會一切會務。



 

8.

財務與債務

a)

本會所收會費的用途如下 :

i)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ii)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b)

本會所有收入須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需由主席、兩位副主席及兩位司庫五人中,由其中兩位簽署,方為生效。
 

c)

所有 支出均須得 執行委員會核准 ; 但每單項不超過港幣伍佰元正之支出,付款後由司庫提交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
 

d)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e)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f)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常務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g)

本會之財政報告每年須交由本會之義務核數師審核。
 

h)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捐贈給慈幼會或認可慈善機 構。



 

9.

修改會章 / 解散本會

a)

會章的任何 修訂均須於 會員大會中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b)

本會解散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