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名
2. 會址
3. 宗旨
4. 會員
5. 會員大會
6. 常務委員會
7.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8. 財務與債務
9. 家長校董選舉
10. 修改會章/解散本會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慈幼英文學校(中學部)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
「 Salesian English School (Secondary Section)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香港柴灣道十六號。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
b)
促進家長和教師彼此之間之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c)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4. 會員
a)
下列人士均有資格成為本 會 會員 :
i)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惟每一家庭只可有一位家長或監護人參加。
ii)
教師會員 : 凡現任校長及教師, 均為本 會會員及毋須繳交會費。
iii)
附屬會員:
當有關學生己畢業離校,其家長或監護人如曾任常務委員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可以成為附屬會員至下一次會員週年大會。
iv)
永遠會員:
當有關學生己畢業離校,其家長或監護人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並一次過繳付 2,000 元會費者,可以成為永遠會員。
v)
榮譽會員:
曾任常務委員的家長或監護人,雖然有關學生已畢業離校,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可以成為榮譽會員。
b)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之權利,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附屬會員,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則沒有投票權,沒有被選權。
c)
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的義務。
d)
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否則其 會籍將會被取消。
e)
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付會費港幣五十元正。會費在新學年開始時繳交,中期參加本會之家長亦須於入會時繳交全年會費。會費之調整由常務委員會擬定,交由會員大會決定通過。榮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f)
凡逾期一個月未繳付會費者,常務委員會可以藉決議終止其會員資格。
g)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 會員大會
a)
每年在學年開始時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作為本會周年大會。會上處理的事務包括通過主席的會務報告、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選任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委任義務核數師。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周年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或在接獲不少於十分 一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常務委員會須在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任何會員大會的通告連同會議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給所有會員。
d)
任何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e)
任何會員大會召開時,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如在延期的大會召開時,尚未達到百分之五的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f)
任何會員大會中的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每名會員均有 一票,若票數均等時,主席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6. 常務委員會
a)
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及推行本會的一切會務。
b)
本校 之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有權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
c)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i)
由十四人組成,包括家長七人 , 教師七人。
ii)
家長委員在周年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選出。
iii)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及在周年大會中確認。
d)
常務委員會設有下列職位:
i)
主席一人 ( 家長出任 )
ii)
副主席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iii)
秘書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iv)
司庫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v)
推廣聯絡二人 ( 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出任 )
vi)
文康三人 ( 家長委員兩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
vii)
執行委員二人 ( 教師出任 )
以上所有職位,由常務委員會互選產生。
e)
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可參選連任,但主席的職位任期最長三年。 遇有常務委員之會籍因有關學生畢業而終止,其常務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可順延至下年度之周年大會止,而毋須繳交新一年度之會費。
f)
常務委員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任期內之空缺。
g)
常務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法定人數為委員總數的九人。所有議案必須經過半數出席委員投票通過。
h)
在任何會議中,如投票票數出現均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性一票。
i)
常務委員會各 委員均為義務 人員。
j)
任何 委員均有責任 出席常務會議,如同時連續缺席 3 次者,視作自動辭職,常務委員會應立即委任候補委員填補空缺。
k)
教師候補委員由校長推薦,再由常務委員會委任。
l)
家長候補委員則由每年會員大會選任,常務委員亦同時選出:
選舉中獲最多票的七位家長成為常務委員,其餘候選者按票數多寡成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有權出席常務會議,享有發言權,但無投票。
7.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a)
主席 :
i)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b)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代履行其職權。
c)
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及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d)
司庫 :
i)
負責 收集會費及整理本會的財政記錄。
ii)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會財政狀況,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中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e)
推廣聯絡:
負責聯絡會員及推廣會務。
f)
文康 :
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文娛康樂活動。
g)
執行委員:
負責協助及推廣本會一切會務。
a)
主席 :
i)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b)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代履行其職權。
c)
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及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d)
司庫 :
i)
負責 收集會費及整理本會的財政記錄。
ii)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會財政狀況,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中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e)
推廣聯絡:
負責聯絡會員及推廣會務。
f)
文康 :
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文娛康樂活動。
g)
執行委員:
負責協助及推廣本會一切會務。
8. 財務與債務
a)
本會所收會費的用途如下 :
i)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ii)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b)
本會所有收入須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需由主席、兩位副主席及兩位司庫五人中,由其中兩位簽署,方為生效。
c)
所有 支出均須得 執行委員會核准 ; 但每單項不超過港幣伍佰元正之支出,付款後由司庫提交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
d)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e)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f)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常務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g)
本會之財政報告每年須交由本會之義務核數師審核。
h)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捐贈給慈幼會或認可慈善機 構。
9. 家長校董選舉
a)
常務委員會委員須負責統籌選舉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和家長替代校董事宜。
b)
候選人資格:
i)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惟家長若非該學生的父母,須向選舉主任提交合適證明,以確認其作為家長的資格。
ii)
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iii)
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c)
家長校董人數、職責及任期:
i)
法團校董會設有家長校董一人及替代家長校董一人;兩個職位的人選須按以下「選舉程序」中的選舉方法選出。
i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履行法團校董會章程中所列明的職責。
ii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一般由正式註冊為校董起計,為期兩年(不足一學年亦作一學年計算);任期屆滿後可再參選,如再當選,可延任兩年。延任一次後,必須待兩年後始可再提名參加家長校董選舉。
d)
投票人資格:
i)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包括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符合資格投票。惟家長若非該學生的父母,須向選舉主任提交合適證明,以確認其作為家長的資格。
ii)
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iii)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弟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e)
選舉程序:
i)
委任選舉主任:
常務委員會委員須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ii)
通知所有家長:
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展開後,選舉主任須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投票方法、點票會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iii)
候選人提名:
合資格家長可自薦成為家長校董候選人,只須自行填妥提名表格並按規定交回即可。
提名期由選舉主任發出家長信後第二天開始計算,不應少於七天及不應多於十四天;而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自薦的家長校董候選人須按指引在提名表格上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簡介。
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資料後,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其在提名表格上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iv)
投票方法:
家長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內,親自到校投票。
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校方應為選舉設置一個可以鎖上並已上鎖的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
v)
點票及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法團校董會代表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選票填寫不當;或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以抽簽決定當選人;而抽簽過程必須由選舉主任、所有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及校長在場監察。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把信封密封,然後由選舉主任及本會會長分別在信封上簽署。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選舉有結果後,選舉主任應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人的基本資料和上訴的理由。
常務委員會須在接獲有效的上訴呈請後一星期內,成立上訴委員會跟進。上訴委員會須由會長、副會長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領導,並由至少三人組成。但上訴委員會成員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上訴委員會須在兩星期內,就上訴呈請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及建議,並由常務委員會作最後決定。常務委員會其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上訴人有關決定。如上訴理由充份,常務委員會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安排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vi)
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本會須以以上同樣的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vii)
罷免家長校董:
如本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在常務委員會委員中投票,得到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二贊成後,可以展開罷免家長校董程序。
在通過展開罷免程序後,本會須按會章第五章的規定,發信通知所有家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在特別會員大會中如有超過三分二合法出席人數贊成,本會即可致函法團校董會罷免該家長校董。
罷免家長校董後,本會須按以上填補臨時空缺方式進行補選,填補該空缺。
viii)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f)
本章條文若與法團校董會章程有衝突,一切以法團校董會章程為準。
10. 修改會章 / 解散本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於會員大會中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b)
本會解散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